光伏貿易戰:印度再推反傾銷、美歐貿易壁壘調整,最可能影響拉貨集中度
2017/07/26@Energy Trend
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(DGAD)正式公告,將對中國大陸、台灣、馬來西亞等地進口的太陽能電池展開反傾銷調查。同時,歐盟對中國大陸的光伏MIP架構提出新版本,美國也由ITC法院提出更嚴苛的雙反稅判定,使國際光伏貿易情勢陷入混亂。
國際間的貿易壁壘首重時間點,如美國201條款因初判結果將在9月底宣布,使第二、三季湧現拉貨潮。印度反傾銷尚無公布時間表,因此無從判斷;歐盟提出新的MIP框架,將逐季調整MIP價格,有可能在特定時間提高拉貨狀況。然而,在國際產能布局漸趨完備的現在,除印度反傾銷仍須關注外,EnergyTrend判斷歐美貿易壁壘的規範調整,對市場不會帶來立即性的影響。
印度第三度發起反傾銷
印度曾兩度發起反傾銷。第一次發起於2012年,對象包括美國、歐盟、中國大陸、馬來西亞、台灣,但並未成案。第二次由印度業者在2014年發起,對象是中國和美國,後來在2015年由MNRE署長協調業者撤銷訴訟。
第三次反傾銷發起於今年6月,對象是中國大陸、馬來西亞、台灣進口的電池。此案由DGAD在7月21日宣布成案。根據DGAD的文件,本次傾銷調查期間長達15隔月(2015/4~2016/6)、損害調查期間則達36個月(2013/4~2016/3),技術包括晶矽與薄膜太陽能。
EnergyTrend分析團隊判斷,印度發起反傾銷的主因在於本國製造要求(Domestic Content Requirement,DCR)無法落實。印度總理莫迪目標在2022年裝置100GW太陽能,並要求一定比例的本國製造;但中國的光伏產品市佔率目前高達7成,且電池與模組的成本分別比印度產品低了25~35%和10~20%之多。這也是先前兩次反傾銷無法落實的主因。
第三次反傾銷仍被視為防堵低價模組進入印度市場的舉動。而若DCR是印度發起雙反的主因,則印度本土產能與成本,將是這波反傾銷最後是否成案,以及制訂反傾銷稅的依據。
在2014年的第二次反傾銷中,所提出的反傾銷稅依對象不同,介於每瓦0.11到0.81美元之間。
美簡化雙反行政判斷
美國ITC法院的法官Claire Kelly在2017年7月21日針對中美雙反在判定課稅與否時的行政程序提出修正;若美國商務部通過此一調整,未來雙反稅的課稅與否以及適用稅率,將以模組的封裝地點為判斷依據,而不再採用2014年提出的「三取二原則」。
EnergyTrend研究,「三取二原則」(two out of three rule)規定,當矽晶圓、電池片、模組三個區段中有兩個在台灣或中國生產,就要課徵雙反稅。而當電池與矽晶圓均生產於第三地,即使模組封裝於台灣或中國,亦不需雙反稅。
Claire Kelly法官指出,現實上不易追溯鑄錠、矽晶圓和部分封裝為模組的電池之產地,三取二原則在行政程序上有實施困難,也容易造成規避行為。因此,擬簡化手續,以模組最後封裝地來判斷適用稅率。此提案若通過後,將變為以下狀態:
就結果來說,此提案確實可有效簡化課稅的行政流程。EnergyTrend分析師指出,供應鏈區段其實很難追溯,組成模組的電池片多重產地也會造成規避,「三取二」原則增加了行政複雜。
同時,第三地產能主要是為了貿易壁壘而設,電池片的產能規劃通常略低於模組,對電池通常只有進口需求,從第三地出口電池到台灣/中國封裝成模組再出貨美國的情形更是極為罕見。
EnergyTrend判斷,基於第三地產能已完備,這次的改變最大的意義是簡化課稅的行政流程,對市場現狀影響不大。惟稅率較低的台灣電池在美國對第三地模組需求偏高的時期(如當下由201條款所刺激的拉貨潮),相對於中國產能仍有較好的出貨機會。
歐調整MIP框架
歐盟對中國的光伏MIP將實施到2018年9月,歐盟執委會(European Committee)近日提出了MIP的新框架方案,預計逐季調整MIP價格。新的框架與MIP價格調整時間表如下:
歐盟境內兩大太陽能產業組織SolarPower Europe與EU ProSun分別對此表達看法,其立場與觀點整理如下:
兩個組織仍對於MIP的價值各執一詞,但對於MIP價格「脫節」則有共識。歐盟MIP的價格參考Bloomberg價格指標來制定,然而SolarPower Europe與EU ProSun均向EC提出訴願,表示Bloomberg價格指標的參考實有疑慮;EU也在其聲明中認同MIP價格標準「有不確定性存在」。
而若MIP如新框架有明確的調降時間表,確實會引發預期心理問題,但EnergyTrend判斷實際影響不大。MIP所要阻擋的中國業者大多已經退出MIP,部分更已在不受限制的第三地有完備產能。以當下時間點來看,美國的拉貨潮導致訂單排擠會是較大的問題。
由於真正影響各國專案完成時間的會是各國的補貼政策,MIP新框架最可能造成的影響是:使開發商更傾向於精算進口中國產品的最佳時機,使拉貨潮更集中。但如前訴,在第三地產能已經完備的情形下,此影響不大。